当发票丢失时,可以采取以下方法进行记账:
无需申请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
可以根据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开具金额(不含税)等信息,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通过后,下载电子专票。如不掌握相关信息,也可以向开票方重新索取原电子专票。
应当确定是否有其他可补齐的证据,例如银行流水、购物凭证、票据等。如果有,可以根据证据上的信息进行入账,并在内部报表上准确记录入账。如果没有可补齐的证据,可以采取单人签字确认,并由签字人确认发票内容,在内部报表上准确记录入账。
由遗失人员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如果发票联丢失,应重新开具发票,并注明丢失发票的相关信息。
已填开的发票联丢失,需取得原签发单位的证明,注明原发票信息,经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代做原始凭证。
企业应当建立发票领用登记制度,明确领用人、领用数量及用途,并做好登记。
发票在录入账务处理前,应由专人审核其真实性、合规性,并进行必要的认证手续。
对于错误或不再使用的原始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作废或报废处理,并做好记录。
通过以上方法,可以确保在发票丢失的情况下,依然能够合规地进行记账和税务处理。建议企业和个人在日常工作中加强发票的保管,以防止丢失情况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