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具有以下性质:
承诺在性质上属于意思表示,必须符合意思表示的要件,即受要约人应当有受承诺拘束的意思。
承诺是 需要受领的意思表示,受要约人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后,必须到达要约人才能使合同成立。
受要约人的承诺必须清楚明确,不能模糊不清。
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有效的承诺书具有合同的性质,对承诺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承诺一经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不得加以拒绝。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这些性质共同构成了承诺的法律基础,确保了承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