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提起行政上诉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行政机关的数目提供相应的副本。
上诉状应包括上诉请求、上诉理由、事实与理由,以及证据清单。
原告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如果原告委托他人代为上诉,需要提交授权委托书,说明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及联系电话。
公民代理的,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律师代理的,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和律师执业证件的复印件。
与上诉请求相关的证据和证明材料,如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决定书等。
新证据(如果有)。
复议机关的决定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证明(如果适用)。
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书、处罚决定书、经行政复议机关复议的复议决定书等。
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提供原告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
在行政赔偿诉讼中,提供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证据。
根据具体情况可能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准备,确保材料的完整性和合法性。建议在上诉前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材料的准确性和充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