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缉私的管理主要依据《海关法》第五条,实行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缉私体制。具体管理内容如下:
海关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查缉走私工作,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
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查获的走私案件,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移送海关依法处理。
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或地方公安机关依据案件管辖分工和法定程序办理。
海关缉私部门受理公民举报的走私犯罪案件以及海关其他部门和地方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烟草专卖等行政执法机关查获移交的走私犯罪案件和走私犯罪嫌疑人。
对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案后立即对案件材料进行审查,若不属于自己管辖,应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予以立案。
研究提出海关打击走私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国海关反走私形势分析工作。
研究制定走私犯罪侦查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直接组织查办重特大走私犯罪案件。
管理和指导全国海关缉私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制定查处走私、违规等行政违法案件的行政执法标准、措施和操作程序,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办理对缉私部门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诉案件(复议、诉讼、行政赔偿的除外),承办总署案件审理委员会的相关工作。
受理总署缉私局管辖的刑事赔偿案件、刑事申诉案件,管理、指导和办理缉私部门治安处罚及其复议、应诉工作。
研究提出打击海上走私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海关缉私部门可以与属地打私办、公安、边境管理、烟草等部门开展专项打击治理行动,重点打击重点区域走私违法活动及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并为反走私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综上所述,海关缉私的管理涉及多个方面,包括组织、协调、案件处理、打击走私计划、侦查工作、行政执法、治安处罚和联合行动等。通过这些措施,海关缉私部门致力于有效打击走私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经济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