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征关税的物品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 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
2. 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3.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4. 在海关放行前损失的货物;
5. 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6. 享受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国机构进口的公务用品;
7. 用于救灾的物资;
8. 口供残疾人专用的设备和物品,以及残疾人福利工厂进口的机器设备;
9. 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而准予减免税的进口货物;
10. 向国外索赔的准予减免税的进口货物;
11. 进口后未经加工,保税储存不足90天即转运复出口的货物;
12. 暂时进口货物;
13. 准予免税进口的直接军事订货;
14. 经国务院及海关总署特准免征监管手续费的其他减免税和保税货物。
以上信息根据最新的法规和政策整理而来,具体免税情况可能因时间和政策变化而有所不同,请以海关的最新公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