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暂扣物品的期限通常有以下规定:
1. 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2. 在情况复杂的情形下,经城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不超过三十日。
3. 总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4. 如果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扣押的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或者城管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扣押,应当立即解除扣押。
5. 若扣押期限届满,也应立即解除扣押。
以上规定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城管执法中的任意性和滥用职权行为。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扣押期限有特别规定,则按照那些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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