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销售合同哪个先盖章的问题,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统一的规定。以下是相关法律规定及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和第四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合同由当事人自愿协商签订,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法律并未明确指定哪一方必须先盖章。
在实际操作中,销售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确定盖章的先后顺序。一些情况下,可能会由一方先盖章,例如起草方为了表示对合同内容的初步确认,然后将合同提交给另一方;另一种情况是双方同时盖章,以表示平等地位和共同意愿。
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盖章顺序,一般建议双方同时盖章,这样可以避免因盖章先后顺序产生争议和纠纷。同时盖章还可以确保合同的签订是双方自愿且一致的意思表示。
如果一方先盖章后将合同提交给另一方,而另一方在合理期限内未盖章,那么先盖章的一方可能会面临合同是否成立的风险。此时,先盖章的一方需要证明对方已经知晓并同意合同内容,否则可能会被认定为合同未成立。
综上所述,销售合同中的盖章顺序并没有统一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为了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建议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明确约定盖章的先后顺序,并在双方达成一致后同时盖章。这样可以有效避免因盖章顺序问题而产生的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