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病回乡军人的定期生活补助费是 直至死亡发放的。具体规定如下: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从批准的下月起由当地县级民政部门发给其定期生活补助费,补助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其经费来源除国家和省财政补助外,其余部分由当地财政按有关规定配套解决。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所患疾病治愈或生活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将中止其享受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相关待遇。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死亡后,其家属可以一次性增发六个月的定期生活补助费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领取定期生活补助的证件。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如果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其抚恤优待将被中止;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取消其抚恤优待资格,这些情形均从下月起停发相关待遇。
综上所述,带病回乡军人的定期生活补助费是发放至其死亡为止的,一旦死亡,家属可以一次性获得六个月的定期生活补助费作为丧葬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