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加班费的计算方式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我国法定年节假日等休假相关规定》。以下是具体的计算标准:
10月1日至10月3日这三天为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报酬。计算公式为:
\[
\text{法定节假日加班费} = \text{月工资基数} ÷ 21.75 ÷ 8 × \text{加班小时数} × 300\%
\]
10月4日至10月7日这四天为休息日(通过调休形成的假期),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后补休的,可不支付加班工资;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报酬。计算公式为:
\[
\text{休息日加班费} = \text{月工资基数} ÷ 21.75 ÷ 8 × \text{加班小时数} × 200\%
\]
注意事项:
加班费是法定必须支付的,不得以调休等方式代替。
补休应当在加班后的一段时间内安排,不能无限期拖延。
计算加班费时,月工资基数应排除非常规性奖金、津贴、补贴等,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确定。如果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则按约定执行;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希望以上信息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