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抓人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和手续,这些手续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警察在抓人时必须首先出示警察证件,以表明自己的身份。
在一般情况下,警察需要向被抓捕的人出示传唤证或拘留证。传唤证用于传唤犯罪嫌疑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拘留证用于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刑事拘留。
在特殊情况下,如情况紧急,警察可以口头传唤犯罪嫌疑人,不需要书面的传唤证或拘留证,但事后必须补办相关手续。
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必须出示逮捕证,并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名、捺指印。执行逮捕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且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
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时,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并立即执行。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时,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提请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批准或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作出逮捕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24小时之内进行讯问。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
综上所述,警察抓人需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出示相关证件,并在必要时补办相关手续,以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