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证代书遗嘱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见证人应当是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
见证人不能是立遗嘱人、受遗赠人或与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代书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并且不是立遗嘱人或见证人。
代书遗嘱应当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如果立遗嘱人因故不能签名,可以按手印代替,但需要提供其他证据佐证。
如果立遗嘱人因丧失书写能力而按手印代替签名,应当有现场录音、录像等证据佐证,以证明遗嘱内容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代书遗嘱可以选择公证,由立遗嘱人持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到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办理。公证遗嘱在审查其合法性后,会予以确认并公证。
证明一份遗嘱无效,需要从遗嘱的实质要件、形式要件和见证人等方面寻找证据。例如,立遗嘱人不签字、近亲属做代书人、见证人未全程参与立遗嘱等情况下,代书遗嘱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如果对代书遗嘱的效力有质疑,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由司法机关对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鉴定。
通过以上步骤,可以有效地对代书遗嘱进行质证,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尽量选择公证遗嘱,以减少纠纷和证据不足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