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相关规定,以下机构应当使用国徽:
1.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 各级人民政府;
3. 中央军事委员会;
4. 各级监察委员会;
5. 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6. 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
7. 外交部;
8. 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
9. 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
国徽的使用是代表国家尊严和权威的重要标志,应当在上述机构的正式场合和文件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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