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仲裁是指在 仲裁庭的主持下,组织申请人、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及其他仲裁参加人,对发生纠纷的事实进行调查,并对纠纷争议的焦点和责任的承担进行辩论的程序。通过这一程序,仲裁庭旨在澄清事实、明确责任,并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决。
开庭审理是仲裁审理的主要方式,其过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包括书记员核对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的身份,仲裁员宣读仲裁庭纪律等。
仲裁员宣布开庭,并介绍案件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加人就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陈述和举证,仲裁庭进行质证。
当事人就纠纷的焦点和责任的承担进行辩论。
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可以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仲裁庭将作出裁决。
仲裁庭宣布庭审结束,并告知后续程序。
与开庭审理相对的是书面审理,即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加人不到庭参加审理的情况下,仲裁庭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及其他书面材料作出裁决的过程。但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不公开审理为原则,以公开审理为例外。
总之,开庭仲裁是一种在仲裁庭主持下,通过公开或书面审理的方式,对纠纷进行公正裁决的重要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