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人需要的手续包括以下步骤:
公安机关依法需要拘留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时,由承办单位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拘留证》。
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案件,需将相关法律文书和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材料送交同级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必须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或捺手印。拒绝签名或捺手印的,执行人员应注明。
执行拘留时,如遇有反抗,可以使用武器和戒具等强制方法,但应当适度,以使其就缚为限度。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外,应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应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对于行政拘留,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后,需告知被拘留人,并及时通知其家属。有被侵害人的,还应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被拘留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并交付《执行拘留通知书》。
这些手续旨在确保拘留行为的合法性、透明性和人道性,同时保障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