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失踪人员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具体步骤如下: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则从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公安机关在认定失踪人员时,会首先调查失踪人员的家庭背景、社交关系、日常行踪等信息,以了解失踪人员可能的去向和原因。
公安机关还会通过技术手段,如调取监控录像、分析通讯记录等,来寻找失踪人员的线索。
利害关系人需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宣告失踪的申请。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后,人民法院将根据被宣告失踪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失踪前的言行、穿着服装、携带物品等。
失踪人员的爱好、习惯、失踪前打算参与的活动、经常活动的地点等。
求助人认为可能的失踪原因和失踪人员可能的去向。
失踪人员亲友、所在单位等通过其他途径和方法自行查找的情况。
是否有下落不明的事实,如发生洪水、地震、战争等情况。
失踪人员笔录涉及的基本信息、活动范围、心理状态等。
失踪多久可以报警并被立案可以根据情况,向失踪人户籍所在地刑警队报告失踪人口或者在失踪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受理后,根据所侦察情况决定是否立案。
综合以上步骤和因素,公安机关和法院可以依法认定失踪人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