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 三个月。
具体规定如下:
宣告死亡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下落不明满四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因此,无论是宣告失踪还是宣告死亡,公告期间均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后,人民法院将根据被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相应的判决或驳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