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领域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司法理念、司法政策以及解决社会冲突与纠纷的能力和技术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
在程序或实体上背离法律,甚至枉法裁判的情况时有发生,导致司法裁决的公正性与社会公众的预期有较大差距。
案件久拖不决,科学、高效的司法流程尚未完全形成,人为因素导致超越法定期限的情况仍然存在,增加了当事人及社会在案件中的诉讼成本。
统一的法律秩序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地方司法机关在财政和人事上依赖于地方,导致其独立性受到地方干预。
一些司法机构在自身利益驱动下办案,借助司法权谋取私利;一些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索要或收受财物,搞权钱交易。
对当事人的权益缺少必要的关切,对涉嫌违法或犯罪的人员缺少人道主义的关怀,司法专横、司法武断现象在少数司法机构及人员身上表现突出。
社会实践知识尤其是司法工作中所必需的经济或其他基本专业知识缺乏,严重影响办案质量和司法裁判的水准。
受理环节、审判环节、执行环节都存在司法不公,司法无法守护社会公平的底线。
司法职权配置和权力运行机制不科学,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不健全。
司法机关受制于地方,导致司法审判权的地方化,破坏了国家司法独立和国家法治的统一。
司法权威不足,司法效益低下,制约了社会公正和司法公正。
如不当庭换装、庭审迟到、庭审中不得披发、染彩发、戴饰物、戴帽子等,影响司法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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