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的效力以 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具体规定如下:
如果遗嘱人先后立了多份遗嘱,且内容相冲突,原则上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如果其中有一份遗嘱已经过公证机关公证,那么无论其订立时间早晚,均应以公证遗嘱为准。
遗嘱人可以撤回或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遗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实质要件,否则无效。例如,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综上所述,在处理多份遗嘱的效力时,应首先确定哪一份遗嘱是最后所立的,然后根据上述原则判断其效力。如果存在公证遗嘱,则优先适用公证遗嘱;否则,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