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仲裁协议一经有效成立,即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遵守协议中规定的仲裁条款,不能随意违反。
有效的仲裁协议将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辖权,即当事人一旦选择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就不能再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必须依仲裁协议中确定的仲裁范围、仲裁地点、仲裁机构等内容进行仲裁,不得随意更改。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能随意解除、变更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协议;当事人应履行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
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行使仲裁管辖权,受理案件的唯一依据。没有仲裁协议的案件,即使一方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仲裁机构也无权受理。
仲裁协议对仲裁管辖权还有限制的效力,并对仲裁裁决的效力具有保证效力。
有效的仲裁协议排除了法院的管辖权,即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后,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对仲裁机构基于有效仲裁协议作出的裁决,法院负有执行职责,这体现了法院对仲裁的支持。
有效的仲裁协议是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时必须提供的文件,根据相关国际条约和法律规定,无效的仲裁协议也是构成拒绝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之一。
综上所述,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主要包括对当事人、仲裁机构和法院三方面的约束力和制约力,确保争议双方只能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解决争议,从而维护仲裁的独立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