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违法行政复议的申请地点主要有以下几种选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申请人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当事人对交通违法处罚不服的,需持本人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及开具的处罚决定书,到当地交警支队法控处复议科申请行政复议。
当涉及到交通违法行政复议时,需前往具有此职能的行政复议机关进行申诉。申请人可以向相关行政部门提交行政复议申请,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后会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的行政复议决定。
交通违章复议可以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或者主管机关进行申请,一般要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议申请。
当事人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有异议的,需携带车辆驾驶相关证件及其复印件至违法信息采集地的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若违法行为采集机关为辖区大队派出所,则向各分局或各大队申请;若采集机关为福州交巡警支队巡逻勤务大队,则向支队申请。
对于派出所的罚款决定不太满意,可以向区或者县级的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所在地区、县级别的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复议地点通常为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的法制部门。
建议选择离自己最近的行政复议机关进行申请,以便更快捷地处理复议事宜。同时,准备好所有必要的申请材料,如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及处罚决定书等,以便在申请过程中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