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因疫情被隔离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标准支付给员工。具体规定如下: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且工资待遇应当由其所属企业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支付。
如果员工被确诊为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则其“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应当按照病假进行处理,由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一般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当企业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时,可以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若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在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
综上所述,员工因疫情被隔离期间,用人单位应正常发放工资,若员工被确诊,则按病假工资发放,且企业需支付生活费。企业也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因疫情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