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期间的工资计算方式如下:
工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作为基数,计算原工资标准。这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但不包括加班工资。
按照实际工作时间应当享受的薪酬进行计算。即,按照工伤前实际工作月数所发工资总额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如果工作未满1个月,则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参照本市职工过去一年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标准予以支付。
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不同等级伤残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待遇。具体标准根据伤残等级而定。
建议:
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计算工伤期间的工资,确保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应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减少或停发其工资。
若用人单位不依法支付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工伤职工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