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的类型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划分,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临时仲裁:是指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给由双方当事人选择的仲裁员临时组成的仲裁庭所进行的仲裁。这种仲裁没有仲裁机构的参与,程序问题上的权力相对较大。
机构仲裁:是指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给某一常设仲裁机构所进行的仲裁。这种仲裁需要提交给具有法定地位的仲裁机构,由该机构的仲裁员审理并作出裁决。
国内仲裁:是指不具有涉外因素的国内民商事纠纷的仲裁,通常由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产生,适用于本国范围内的争议。
国际仲裁:是指涉及外国或外法域的民商事纠纷的仲裁,适用于国际性民商事争议,通常需要遵守国际私法的相关规定。
先行裁决:是指在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仲裁庭就已经查清的部分事实所作出的裁决。
最终裁决:是指仲裁庭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就当事人全部争议事项作出的终局性判定。
缺席裁决:是指在仲裁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未能出席仲裁庭,仲裁庭仍可依据已有事实和证据作出裁决。
依法仲裁:是指仲裁庭依据一定的法律规定对纠纷进行裁决,是现代仲裁制度的主要形态。
友好仲裁:是指依当事人的授权,依据公平的标准作出对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裁决,这种裁决方式较为灵活,通常用于双方当事人希望快速解决争议且对裁决结果有较高接受度的场合。
这些分类标准并不是相互排斥的,一种仲裁可能同时属于多个类型。例如,一项国际商事争议可能同时是机构仲裁和涉外仲裁。在选择仲裁类型时,应根据具体案件的特点和当事人的需求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