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倒垃圾通常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处罚。具体来说:
1. 对于乱倒垃圾的行为,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
2. 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对单位乱倒垃圾的行为可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对于建筑垃圾,施工单位有责任及时清运,否则可能会面临警告和罚款。
4. 如果遇到乱倒垃圾的情况,市民可以向城市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如城管大队。
5. 对于乡村地区的垃圾处理问题,原则上归属于城乡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所管辖,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执行。
请根据您所在地区的具体规定和实际情况,选择相应的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