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开发的征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对于中外合作开采的石油,在合同有效期内,企业只需缴纳矿区使用费,而不需要缴纳资源税。合同期满后,则需要依法缴纳资源税。
对于开采天然原油,需要征收资源税,而人造石油则不需要征税。
原油中的高凝油、稀油以及稠油,如果不宜划分或划分不清,则按照原油的标准征收资源税。
在原油开采过程中,用于加热和修井的原油是免征税费。
石油特别收益金是针对石油开采企业销售国产原油因价格超过一定水平所获得的超额收入按比例征收的收益金。起征点为40美元/桶,实行5级超额累进从价定率计征,按月计算、按季缴纳。
在2011年11月1日前已订立中外合作开采陆上、海上石油资源合同的,在该合同有效期内,企业继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矿区使用费,不缴纳资源税。
石油公司在进行征地时,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定,通常包括与被征用土地的用途相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住宅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被征地人群的社会保障费等。这些补偿费用的标准由地方政府制定并公布。
综上所述,石油开发的征收涉及资源税、石油特别收益金、矿区使用费及土地补偿费等多种税费。具体征收方式和标准需要参照最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