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岗位存在的时间主要取决于岗位性质:
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
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其存续时间没有明确规定,但可以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确定。
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存续时间同样没有明确规定。
因此,派遣工岗位的存在时间主要受到“临时性”这一性质的限制,即不超过6个月。对于“辅助性”和“替代性”岗位,虽然法律上没有明确的时间限制,但实际操作中通常也是短期或临时性的。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法律规定了劳务派遣岗位的一般存续时间,但在具体实施中,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对岗位期限进行调整。此外,某些特定情况下,如劳动者在临时性岗位上连续工作超过两年,可能会被认定为与用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综上所述,派遣工岗位的存在时间主要是不超过6个月的临时性岗位,而辅助性和替代性岗位的存续时间则较为灵活,但通常也是短期或临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