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诉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
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申诉的事实与理由。如果是口头申诉,应当制作笔录,并由申诉人签字或捺印。
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有效证件。
包括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书、刑事申诉审查、复查结论文书,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对于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者再审的申诉,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决定书、再审判决书、裁定书等。
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如果委托律师代理申诉,应当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律师执业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或法律援助公函原件。
其他相关材料:
例如,证明原判决或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证据等。
以上材料应当准备齐全,并按照法院或人民检察院的要求进行提交。申诉材料不符合规定的,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申诉人补充材料;申诉人对必要材料拒绝补充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