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标准具有以下特点:
商标应当具有显著性,能够将不同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区分开来,便于消费者识别。显著性是商标最基本的功能,要求商标具有独特的个性,不允许雷同混淆。
商标具有独占性,即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享有专用权和独占权。未经商标注册所有人许可,他人不得擅自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相类似的商标,否则构成侵犯商标权。
商标代表着商标所有人生产或经营的质量信誉和企业信誉、形象。通过创意、设计、申请注册、广告宣传及使用,商标具有了价值,并增加了商品的附加值。商标的价值可以通过评估确定,且可以有偿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
商标是参与市场竞争的工具,其竞争表现为商标知名度的竞争。知名度越高,商品或服务的竞争力就越强。理想的商标应具备识别性、传达性、审美性、适应性和时代性。
商标是使用在商业活动中的标志,与交通标志、安全标志等公共标志不同,商标是商业活动中用于区别商品来源或服务提供者的记号。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未经商标权所有人的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相类似的商标,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商标标准具有显著性、独占性、价值性、竞争性、商业性和法律性等特点,这些特点共同构成了商标的核心属性和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