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女职工休产假期间的工资发放标准如下: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女职工可以享受98天的产假。
产假工资通常按照女职工原工资标准发放,即享受产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中的较高者确定。
对于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
生育津贴可能按月支付或一次性支付。
保胎假工资:按病假发放,需要医院证明。
产前15天休假工资:按每月实际工资的八成发放。
哺乳假工资:六个半月按工资的八成发放,延长期间按七成发放。
如果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差额部分需企业补足。
对于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工资则由用人单位按照原工资标准支付。
女职工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仅按基本工资发放工资,这一规定保障了女职工的收入权益。
生育津贴有可能直接发放给参保职工本人。
以上信息根据最近更新的法规和政策整理得出,具体标准可能会随着政策的调整而有所变化。建议直接咨询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