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王条款通常指的是在合同中,一方利用其优势地位,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自己的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这些条款违背了合同法的公平原则,损害了合同相对方的合法权益。以下是一些霸王条款的例子:
如“特价商品概不退换”、“促销商品售出不退”等,这些条款免除了经营者对商品或服务的保证责任。
如“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我公司所有”,这种条款排除了消费者对格式条款的解释权。
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支付尾款,预付订金不退”,这实际上将罚款权赋予了经营者,违反了法律规定。
如“业绩不达标就自动离职”,这实际上剥夺了劳动者在合同期内不被随意解雇的权利。
如“包间设置最低消费”,这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权,迫使其接受不公平的服务条件。
如“本店谢绝自带酒水”,这限制了消费者的自主决定权,属于不公平的规定。
如“超市购物付款后,出门须验票盖章,否则不予放行”,这免除了经营者对消费者财产安全的保障责任。
如“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这些条款在服务合同中造成了对消费者的不公平对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霸王条款是无效的,消费者有权请求法院或相关行政机关确认这些条款无效,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