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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付抚养费?法院:这不行!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02 19:55:00    

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然而司法实践中,离婚后一方以各种理由来拖欠抚养费的行为不占少数。下面,就让我们走进今天的京小槌课堂,看看他们的“理由”能否能得到法律支持~

1.以子女变更姓氏为由拒付抚养费

张某与李某因感情不和离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一子小张(现更名小李)。离婚时,双方约定小张由李某直接抚养,张某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后张某得知李某将小张姓氏更名为小李,遂拒绝支付抚养费。

京小槌释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九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离婚时协议约定小张由李某直接抚养,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均应依约履行。关于张某因小张变更姓氏而拒绝支付抚养费的抗辩,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2.以探望权未实现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

张某与李某婚后育有一子小张,因感情不和离婚。离婚时约定小张由张某直接抚养,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可于周末探望小张。离婚后,李某多次试图探望小张均未成功,遂拒绝支付抚养费。

京小槌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权是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权利,但支付抚养费亦是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义务。若探望权无法实现可以通过积极协商或向法院起诉等方式解决,共同协调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地点等。探望权行使受阻,不应当成为拒绝支付抚养费的事由和依据。本案中,李某以探望权未实现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于法无据,法院对该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3.以无给付能力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

张某与李某婚后育有一子小张,后因感情不和离婚。离婚时约定小张由张某直接抚养,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离婚后,李某称无工作、无给付能力拒绝支付抚养费,未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据。

京小槌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未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或者以其他方式作出的承诺给付抚养费,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其支付欠付的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李某辩称自离婚协议签署后其立即失业,主张短期内经济状况急剧变化,却未提交相应失业证明等予以佐证,其抗辩意见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4.以对方自行抚养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

张某与李某于2011年生育小张,2013年因感情不和,双方离婚。离婚时约定小张由李某自行抚养,张某无需支付抚养费。随着小张成长,李某的工资亦有降低情形,逐渐无力负担小张基本生活学习支出,遂要求张某支付部分抚养费。张某主张离婚协议约定李某自行抚养,不同意支付抚养费。

京小槌释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一方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另一方不负担抚养费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导致原生活水平显著降低或者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等必要合理费用确有显著增加,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并综合考虑离婚协议整体约定、子女实际需要、另一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抚养费的数额。本案中,法院积极组织双方调解。经过对小张生活实际需要、学习费用情况、张某与李某的负担能力及本地实际生活水平的综合考量,双方最终就抚养费支付金额达成了一致,张某同意每月支付小张抚养费500元直至小张年满18周岁时止。

京小槌提示

离婚后,父母仍有抚养、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应当为未成年子女提供必需的物质生活条件,照顾其日常生活、使其接受学校教育、保护其健康成长。无特殊情况不得降低抚养费的支付标准,不得拒绝支付抚养费。尽管夫妻关系不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仍需双方共同努力,切实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供稿:延庆法院

编辑:丁岩 肖飞

审核:王亚楠

来源:北京号

作者:京法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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