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之子小王为当年应届高中毕业生,王某为了儿子上大学一事,联系到被告谢某,先后向其支付共计32800元,作为操办士官生的费用。小王高考结束后,王某多次联系谢某询问操办士官学校进度事宜。当年10月,小王接到某职业技术学院录取通知书,入学就读一周后,王某得知该校并非士官学校,为小王办理了退学手续。王某再次找到谢某,谢某告知当年招生已结束,需要等下一年。次年,双方经多次沟通,谢某安排小王就读另一所职业技术学校,小王入读后,发现并非双方协商的专业,据查,小王的成绩不足以进入其心仪专业。王某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判决
本案系合同纠纷。王某、谢某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王某找到谢某是想通过托人操作的方式让其儿子到士官学校就读。其委托事项破坏了公民依法平等享受教育机会、平等享有国家和社会教育资源的公平竞争秩序,违背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该委托合同无效。
由于双方之间的委托合同自始无效,谢某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谢某辩称为小王寻找学校多次出差,王某支付的32800元已花费完。法院认为,双方对合同无效均存在过错,且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为案涉委托事项所花费的数额。但考虑到被告两次为小王安排学校,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委托事项履行过程、双方意思表示及过错程度,酌情判定谢某退还王某16400元。王某主张谢某赔偿其儿子误学两年的生活消费支出、学费、学杂费损失及延迟两年就业可获得的收入损失等,因王某就该委托事务存在过错,且上述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国家高等教育招生录取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和程序,将子女升学完全寄托于“运作”,忽视学生自身条件及正规录取程序,是对教育规律和法律风险的漠视,法律绝不保护此类非法目的交易。家长作为监护人,轻信中介“包办”承诺,不仅可能损失血汗钱,更可能耽误子女宝贵青春,甚至影响其诚信记录。请广大家长务必谨记:选择正规教育途径,尊重录取规则,引导子女脚踏实地提升能力,才是保障其未来发展的正道。
来源:郴州北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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