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约定支付女儿大学期间的一半费用,但却未支付。日前,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追偿权纠纷案,并依法作出判决。
王某与张某于2007年离婚,离婚时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女儿由王某抚养,张某支付抚养费用直到女儿年满20周岁,女儿大学期间的费用双方各付一半。女儿上大学后,张某未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支付相关费用,大学期间的所有花费均由王某独自负担。现女儿已大学毕业,王某多次与张某沟通未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支付王某已承担的女儿大学期间学费、生活费、各类培训费等全部费用的一半。
该案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张某称目前无固定收入来源,无力承担相关费用,要求降低相关费用支付比例。
经过开庭审理,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承办法官认为离婚协议是双方在离婚时自愿达成的,且经过公证,具有法律效力,原告王某已支付女儿大学期间的全部费用,有权依据其与被告张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向被告追偿。故结合成年子女的实际情况、学费支出、离婚协议中对生活费的约定及费用分配比例,依法作出判决。
在判决书送达的第三天,张某主动与承办团队联系,表示已将应支付的款项凑齐,愿意向王某支付。在法官的见证下,张某将相关款项向王某一次性付清,该案得以圆满解决。(全媒体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李亚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