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行为是指将非法所得及其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洗钱行为:
为犯罪分子提供银行账户,包括银行存款储蓄账户、外汇账户、股票交易账户等,以便于转移非法资金。
通过交易或其他手段将犯罪所得的财产转换为现金、本票、汇票、支票等金融票据。
将非法资金混杂于合法资金中,通过银行支票或其他方法使这笔资金以合法的形式出现,以便用于开办公司、企业等,使非法资金具有流动性并获得利润。
通过各种方式将犯罪所得资金转移到境外,如购买财产、存入国外银行或以国外亲属的名义存款等。
包括将犯罪收入藏匿于交通工具中带出国境,兑换成外币或购买财产;开设服务性行业将非法收入混入合法收入;用现金购买不动产后变卖;以及通过复杂的金融交易和离岸金融中心设立匿名账户等手段。
包括伪造商业票据、通过证券业和保险业洗钱、利用银行存款的国际转移、信贷回收、利用期货、期权洗钱等。
成立匿名公司,隐瞒公司的真实所有人,向现金密集行业投资,利用假财务公司、律师事务所等机构进行洗钱。
购置贵金属、古玩及珍贵艺术品等,以尽快改变犯罪收入的现金形态。
利用一些国家和地区对银行账户的保密规定,在被称为保密天堂的国家和地区进行洗钱活动,这些地区通常具有严格的银行保密法、宽松的金融监管、自由的公司法和严格的公司保密法。
包括走私、利用“地下钱庄”和民间借贷转移犯罪所得。
这些行为的目的都是为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从而逃避法律的追究和制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犯洗钱罪的,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