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工与独立合同工、劳动合同工等概念存在以下区别:
雇工:受雇主的意志支配和约束,存在监督被监督、管理被管理的关系,地位不平等的色彩较为强烈。
独立合同工:其行为不受雇主意志的左右,双方表现为两个平等的主体。
雇工:与雇主之间的关系较为稳定、长期,反映的是一种持续性的生产要素结合关系。
独立合同工:是临时、短期的,其与雇主之间体现的纯粹是一种即时清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雇工:一般从事的是雇主的日常事务。
独立合同工:往往处理的是临时性事务。
雇工:若比较固定,呈周期性的,则是雇工。
独立合同工:倘若一次性领取的,通常是合同工。
雇工:必须在雇主指定的地方工作。
独立合同工:没有这些限制。
雇工:属于劳务关系,由民法调整,工伤属于劳动关系,由劳动相关法律调整。
劳动合同工: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的劳动用工合同,由劳动合同法调整。
劳动合同:主体包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雇佣合同:主体并不具有上述的限制,雇佣合同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相互独立。
劳动合同:建立虽然也体现当事人的合意性,但其更强调国家意志的主体地位,对合同的订立程序、用人单位的义务、工作条件、劳动保护、最低工资、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别规定。
雇佣合同:更多体现是当事人的双方的合意,国家干预的程度较小。
这些区别使得雇工、独立合同工和劳动合同工在雇佣形式、权利义务、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明显的不同。雇工通常与雇主之间存在较为紧密的从属关系,且工作性质和时间较为固定;而独立合同工则相对较为灵活,工作性质和时间较为临时和短期。在法律责任和争议处理方面,劳动合同工受到劳动法的严格保护,而雇工则主要受民法和合同法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