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中国各级政府公章标志如下:
直径6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自制。
直径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制发。
正部级单位的直径5厘米
副部级单位的直径4.5厘米
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制发。
正部级单位的直径5厘米
副部级单位的直径4.5厘米
经国家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认定具有行政职能的单位的印章中央刊国徽
没有行政职能的单位的印章中央刊五角星
国徽或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制发。
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印章:
直径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制发。
直径4.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制发。
这些印章的样式和规格都有明确规定,以确保其合法性和权威性。公章是机关单位行使职权的重要凭证,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制作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