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合同是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交付才能成立的合同。以下属于实践合同的类型:
一般的赠与合同(不区分书面赠与和口头赠与,但不包括具有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原则上规定为实践合同。
以托运单、提单代替书面运输合同的,因承运人往往需要收取货物并核查后才能签发提单或在托运单上盖章,故这类合同应为实践合同。
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
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主合同时,为了保证主合同的履行,签订从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收回或者抵作价款的一种担保合同。
只有实际借用后出借人与借用人间才形成权利义务关系。
当事人约定以他物替代原定的给付,该协议在替代物交付时成立。
虽然质押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颁行后,被视为诺成合同,但在传统民法理论中,质押合同属于实践合同。
总结:实践合同主要包括赠与合同、运输合同(特定形式)、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定金合同、借用合同和代物清偿协议。这些合同类型在成立时除了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完成物的交付或其他现实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