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工程需要具备以下资格:
未领取筹建许可证的,不具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相应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这是发包人对外发包的基本条件之一。
建设单位如果没有用地批准手续,也没有资格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
这是发包工程的基本前提之一。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或者能够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事宜。
确保有足够的资金来执行招标项目。
包括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包括是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或个人,具备与发包项目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以及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不具备这些条件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监理、咨询单位等代理。
这些资格和条件旨在确保发包方具备足够的能力和合法性,以便顺利进行工程项目的发包和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