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
企业改制、事业单位改制、公司合并、公司分立、企业破产后债权人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资产划转。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
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且成交价格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部分。
个人购买自用普通商品住房减半征收契税。
居民上市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前后一年内新购各类商品房,按新购商品房与出售已购公房成交价的差额计征契税。
房屋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方缴纳款。
按《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继承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夫妻离婚,因财产分割涉及房屋所有权证变更登记,免征契税。
这些情形下的免征契税政策旨在减轻相关单位和个人的税收负担,促进特定领域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福利。需要注意的是,具体免税情形可能会因地区和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变化,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咨询当地税务机关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