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2013年,无锡许女士想购置一套房屋作为儿子的婚房。当时其名下已有一套房,为享受首套房屋较低的首付,她与公婆签订一份《借名购房协议书》。
协议中约定,虽然以公婆的名义购买房屋,但购房费用由许女士负担,房屋归许女士所有。
在 2017年,许女士的公婆陈某、李某两人向朋友孙某借款50万元,以上述许女士购买的房屋作为借款抵押物,并办理余额抵押登记。
因公婆二人没有及时还款,债主孙某提起诉讼。即使经过法院调解,公婆二人依旧没有按协议还款,孙某遂申请强制执行,“借名”购买的房屋便被查封。
得知此事的许女士,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她认为自己是案涉房屋的实际权利人,请求排除执行,法院裁定驳回异议申请。随后,许女士也选择起诉至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 浦湖焉
法院审理后认为,许女士借用他人的名义购房,是为了规避二套房贷款政策,享受本不属于她的福利,本身存在过错,相应的法律风险应当由其自行承担。申请执行人孙某是基于不动产登记,合理信赖陈某夫妇(公婆二人)是房屋产权人,办理借款抵押登记,在这个过程中并不存在过错,属于善意抵押权人。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许女士的诉讼请求。法官提醒,鉴于借名买房通常是为了规避相关法律政策,借名人本身具有过错,由此产生的风险由其自行承担。
在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中,如果出名人成为被执行人,登记在出名人名下的房屋成为执行标的,借名人提起执行异议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来源 | 南京零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