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侦查是指 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依照法定程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案件中的部分事实情况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补充侦查的目的是为了查清有关事实和证据,以决定是否将犯罪嫌疑人交付人民法院审判。
补充侦查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
当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发现案件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以支持起诉,可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在侦查过程中,如果发现遗漏了罪行或同案犯罪嫌疑人,也需要进行补充侦查。
对于某些复杂案件,可能需要进一步调查以明确案件事实和收集更多证据。
补充侦查的程序如下:
检察院在审查案件后,如认为需要补充侦查,可以作出退回补充侦查的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
检察院可以选择自行侦查,也可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如果检察院自行侦查,则应在审查起诉期限内完成侦查。
补充侦查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完成,且补充侦查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补充侦查完毕后,公安机关应将补充侦查的材料移送检察院,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如果经过两次补充侦查,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通过补充侦查,可以确保案件在提交法院前具备充分的证据支持,保障司法公正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