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具有以下特点:
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颁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
条例: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如《工伤保险条例》;地方性法规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如《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如《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教育促进条例》。
法律:效力高于条例等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制定条例等的依据。
条例: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法律但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本民族自治地方内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但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
法律:通常规定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等领域的基本制度和重大原则,具有宏观性和根本性,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和国家生活中最重要的原则。
条例:往往是对法律的细化和补充,或者针对特定领域、特定事项作出具体规定,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如《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许可、备案、运营等作出具体规定。
法律:具有较高的稳定性,一旦制定,不会轻易修改或废除,以维护法律体系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自1997年修订后,虽然进行了多次局部修正,但整体框架和基本原则保持相对稳定。
耕地保护:条例建立土地监督检查协调机制、动态监测机制、网格化监管制度、土地信息员协管员制度等,细化省级土地督察制度,完善耕地保护监督机制。
违法用地惩戒:条例从追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党政纪责任三个方面,采取更为严厉的举措,严肃惩戒违法用地行为。
执法监督举措:条例提出建立重大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和公开通报制度、土地执法巡查、抽查制度、土地执法查处案卷评查和违法案件统计制度等,强化监督执纪。
以人为本:条例将保障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作为首要目标,规定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奖优罚劣:通过经济手段提高驾驶员守法合规意识,促进道路交通安全,被保险人缴纳的保险费与是否有交通违章挂钩。
社会效益原则:保险公司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且必须与其它业务分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
商业化运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费率由保险公司制定,保监会按照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原则进行审批。
以党章为根本依据:条例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体现尊崇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的要求。
坚持问题导向:条例立足解决党内存在的突出问题,强化党内监督,把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和党内监督的要求具体化。
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条例在内容上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纳入规定,营造尊重、理解、关爱精神障碍患者的社会环境。
立足省情、需求为先、问题导向:条例总结实践经验,完善行业管理框架,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推动家政服务行业的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