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设置总则、组织体系、服务机制、资产管理、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七章三十五条内容。《条例》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继四川省和重庆市之后的第三个省级供销合作社条例。《条例》的颁布,对于支持内蒙古供销合作社为农牧服务工作、保护供销合作社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为供销合作社在服务乡村全面振兴中发挥独特优势作用提供了法律依据。并进一步明确了供销合作社的服务宗旨、地位作用和职责任务,为推动全区供销合作社持续打造服务农牧民生产生活和促进现代农牧业发展的综合平台,当好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牧民群众的桥梁纽带,推进农牧业农村牧区现代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条例》从组织体系、服务机制、资产管理等方面规范了内蒙古供销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理顺了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对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构建农牧业生产生活资料保供稳价机制,承担化肥、饲草料、边销茶等重要商品储备任务,供销合作社的财产权益保护,结合自身财力支持供销合作社事业发展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内蒙古日报草原云记者 韩雪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