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监督员是 依法对人民检察院的办案活动进行监督的公民。他们通过特定程序选任,代表人民群众对检察院的办案活动进行独立、公正的监督,旨在健全检察权行使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促进司法公正和提高司法公信力。
人民监督员的职责包括:
参与案件公开审查、公开听证、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巡回检察、检察建议的研究提出和督促落实、法律文书宣告送达、案件质量评查、司法规范化检查、检察工作情况通报等。
与社会各界进行对话,反映民众对政府决策、执行和管理行为的意见,激励有关部门改进工作,促进政府和社会关系的建设和发展。
负责推动政府完善法律法规,强化政府责任落实,改进政府管理,提高政府工作的民主性和透明度。
在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过程中,对特定情形如应当立案而不立案、超期羁押、违法搜查扣押、拟撤销案件、拟不起诉等实施监督。
人民监督员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管理,可以对检察机关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工作中存在的多种情形实施监督。
通过这些职责和作用,人民监督员制度有助于保障司法公正,增强公众对司法活动的信任,并推动政府工作的改进和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