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的法律体系主要基于其“六法”体系,包括以下几层级:
包括“宪法”、“民法典”、“刑法典”、“行政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和“刑事诉讼法典”等六大法典。
围绕基本法典制定的低位阶法规,如法、条例、细则、办法等。
包括“最高法院”所作的判例和大法官会议所作的解释例和决议。
此外,针对两岸关系的法律有《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简称《两岸人民关系条例》),该条例立法公布于1992年7月31日,为台湾当局为规范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的经济、贸易、文化等往来并处理衍生之法律事件所订定的律例。该条例经过多次修正后,今仍为台湾当局对中国大陆地区重要法律之一,之后亦有《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施行细则》、《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商务活动许可办法》及《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观光活动许可办法》等子法。
对于美国与台湾的关系,则有《与台湾关系法》(英语:Taiwan Relations Act,缩写为TRA),这是一部现行的美国国内法,旨在规范美国与台湾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