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究时效,是指 法律规定的对违法犯罪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有效期限。在规定期限内,主管机关有权追究违法犯罪人员责任,超过了规定期限,就不能再追究其法律责任。法律规定追究时效,并非放纵违法犯罪,而是基于明德慎刑、宽严相济的中华法治传统和罪刑法定、罪责相当的现代法治理念。
具体来说,追究时效在行政处罚和刑事追诉中有所不同:
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通常为二年。如果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但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追究时效延长至五年。
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根据《刑法》,刑事追诉时效是指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这些规定旨在平衡法律的公正性与效率性,确保在维护社会秩序的同时,也给予违法犯罪人员一定的悔改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