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工伤需要遵循以下程序:
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如果用人单位未按时申请,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申请。
申请时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证明、医疗诊断证明等材料。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受理。
如果材料不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会对事故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要求用人单位、职工等提供证据。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在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和用人单位。
对于特别复杂的案件,认定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天。
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若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认定通知后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对复议决定仍不满意,还可以进一步提起行政诉讼。
请确保按照上述程序操作,以便顺利完成工伤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