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龄的规定主要出自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该文件规定了工龄分为一般工龄和本企业工龄,并明确了具体的计算方法。此外,《民法典》中也有相关条款涉及工龄的计算。
具体规定如下:
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
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但存在特定情况,如调动、被迫离职后回企业等,其工龄可以连续或合并计算。
应按国发104号文件的规定计算,即“满”一个周年才能算一年。
包括在校学习期间不计算工龄,但入学前和毕业后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
这些规定为工龄的计算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确保了劳动者权益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