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地农民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被征地农民有权维护其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受违法行为的侵害。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政府应将预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
预征土地现状调查须经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
经农户申请,国土资源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为各级政府在征地报批时的必备材料。
土地征收批复文件下达后10日内,人民政府应将批复结果公告给征收土地的农民。
土地补偿征收公告后45日内,由国土资源局对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时,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进一步核准。
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被征地农民对补偿标准有争议时,有权要求举行听证会或提出异议。
被征地农民有权拒绝执行不合理的行政命令或决定。
被征地农民有权要求恢复耕种被征收的土地。
被征地农民有权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被征地农民有权获得社会保障和安置。
这些权利保障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使其在土地征收过程中能够充分表达意见并参与决策,减少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权益受损。建议被征地农民在面临土地征收时,积极行使这些权利,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妥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