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 裁定和决定的区别主要在于它们的应用范围和作出主体。
决定:通常由人民法院作出,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裁定:由审判机关在诉讼过程中作出,就诉讼程序问题或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处理决定。
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具有权威性、指导性、稳定性和长远性,可以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依据。
裁定:适用于在诉讼过程中出现的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例如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驳回起诉、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等。
决定:具有权威性、指导性、稳定性和长远性,一旦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以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依据。
裁定: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部分裁定(如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和驳回起诉的裁定)允许当事人在裁定后10日内上诉,其他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综上所述, 裁定和决定的主要区别在于它们的主体、适用性和特点。裁定主要解决诉讼过程中的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而决定则涉及对重要事项的决策和部署。在诉讼过程中,裁定和决定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和适用范围。